■●第一条 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前,员工薪资应作合理的调整后,除依物价指数的变动定期调整,及职务变动按职务等级调整外,采用定期性加薪原则。
■●第二条 每三个月定期检查各部(中心)业绩(不含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证券、利息等收益),依下列计算加发业绩奖金:
■●第三条 前条所定业绩奖金由会计部、稽核室核算,呈总经理核准后,由各部 经理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会计部按人次在月薪资内发放。
■●第四条 年度终了结算,预计可分配盈余中,超出股息8%~12%的盈余(各部预 计收入盈余),以股东与员工分享为原则。将半数拨为员工经营奖金,按各部的盈亏及各单位的工作绩效分配之。但各中心间及个人间的差别,以不超过100与65的比为原则(有特别功绩和无一点成绩者例外)。
■●第五条 各部实得的经营奖金额,由各中心经理分配后,呈总经理核定后发给之。
■●第六条 公司对各中心(投资最少利益最多者)及各单位平时较出力的人员(有发明及创造者,有改善成效者,有建议成绩者),可发给特别奖金。
■●第七条 各中心及各单位当年度结算的奖金,均应于次年春节前或平均加于月薪发放为原则。会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同薪资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账。第八条 各中心经营财物的缺短或呆账,均应自该中心的盈余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