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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守则
作者:不详 时间:2006-04-2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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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守则
□ 帐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帐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帐单,定期汇集编制帐单清表一式三份,将帐单清表二份连同帐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帐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帐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帐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帐单时,应填写“寄存帐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帐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帐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帐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
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超过1~30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二)超过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三)超过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四)超过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五)超过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 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衔。
第十二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帐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二)另行订购抵帐,或抵交未付帐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
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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