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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权主体多元性
■★■ 近年来,关于财务主体一元性与多元性问题、财务分层问题、财务治理问题的探讨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我国财务学科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拟在对财务主体理论的主要观点进行比较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下探讨。
一、关于财务主体理论的主要观点
1. 国家财务论。郭复初(1986)首次提出国家财务的概念, 认为国家财务是国家本金投入与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及其形成的经济关系,其目标是以较少的国有资产占有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实际上是认为国家是有财务职能的,是可以作为财务主体的。一般认为,代表国家行使财务主体职能的应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 财务分配论。刘贵生(1995)从财务分配权的归属出发来讨论财务主体问题,认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产权与企业资产所有权合一,其财务主体是一元性的;而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人和原始产权主体均拥有一部分财产分配权,因而其财务主体具有二元性的特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现代股份制企业中,所有者作为企业财务主体越来越只具有一种形式上的意义,真正的财务主体日趋移位于企业本身这一经济实体。
3. 所有者财务论。干胜道(1996)认为,在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都是独立的财务主体,忽视哪个财务主体都是行不通的,
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在目标、职能、对象及运作规则上都有差别。所有者财务的目标是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主要职能是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理财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主要内容是资本运作和财务监控,主要行使方式是选聘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收益收缴与再投入、财务监督与考核。该理论认为,所有者财务主体与经营者财务主体是并存的。
4. 出资者财务论。谢志华(1997)认为,国有企业的两权分离导致了经营者和出资者在财务上的分离,出资者不等于所有者。出资者财务具有微观性,其目标是确保资本安全和资本增值。出资者财务分为终极出资者财务和中间出资者财务两种类型:
终极出资者不仅对自身的出资活动进行管理,而且对产权(资本)经营者的出资活动进行约束;中间出资者不仅对自身的出资活动进行管理, 而且对资产经营者的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进行约束。
5. 财务分层论。汤谷良(1997)认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使原来集所有者、经营者、财务经理于一身的财务管理机制发展成为以所有者、经营者、财务经理分工协作为特点的财务管理机制。财务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决策机制;财务经理财务主要注重日常财务管理;
经营者财务才是企业财务的精髓,其对象是全部法人财产,着眼点是决策、组织和协调。
6. 财权基础论。伍中信(1997)从财务本质的财权流理论出发,对财务主体进行了新的研究。他认为,财务主体是指具有独立财权(产权)
、进行独立核算、拥有自身利益并努力使其最大化的经济实体,即财务主体必须具有财权独立性、经济性和目的性。二元性的财务主体必然会带来二元性甚至多元性的财务目标,最终会导致企业财务无所适从,因此财权独立性是财务主体一元性的根本保证。
可见, 这些观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财务主体的一元性与多元性问题以及财务分层问题上。
二、财权观念下的财务主体
1. 财务的涵义。伍中信(1999)在现代财务经济导论》中对财权的定义是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 包括收益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决策权等。从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理解,财权不仅仅是指一种对"物"的权利,更主要的是指一种因为"物"而引起的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他人不能超越产权制度的界定范围而干涉或妨碍特定产权主体对某种经济品利用的权利。因此,财权在实质上是对产权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从社会关系角度)或安全与服从关系(从经济状态角度)的界定。这种解释揭示了财权的本质规定性及其经济学与财务学涵义,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2. 财权主体概念的提出。财务主体作为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即配置其拥有或控制的财务资源并使之增值)的主体, 是以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为前提条件的。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又确实可以看到股东、债权人、员工等产权主体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施加着影响(如支配或控制企业的财务决策),
那么这些主体在其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呢?我们认为,这种角色可称为"财权主体" 。财权主体是在财权概念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概念,是指拥有支配或控制财务资源的权利(即财权)的主体,
是财权这种"社会工具"的拥有者与运用者。与企业中的产权主体相似,财权主体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上的主体,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主体。
财权与财权主体都是企业产权关系运动过程中自然生成物,这点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尤为明显。企业中存在多个有着独立利益目标与要求的产权主体,
这些产权主体之间既存在进行团队生产创造"组织租金"的产权交易与联合的关系,又存在对该合作效益进行分配的产权博弈关系。各产权主体对其产权利益的关注很自然地集中到企业财务身上,
因为它能最经济、最客观、最方便地反映与衡量"蛋糕做得有多大"与"谁分得多少"的过程与结果。这种关注促使产权主体对企业财务活动发挥与其利益相称的影响,这就是财权,这些产权主体也相应地成为财权主体。因此,财权与财权主体都是企业产权关系运动的产物,是与产权和产权主体相近的概念,但两者又不能等同,因为财权与财权主体更注重企业价值层面,更关注企业价值及其运动,从而淡化了对"物"的权利而强调了对"人"的权利,更集中地反映了企业产权关系的运动过程与结果。
3. 财权主体与财务主体的关系。企业之所以能独立地开展财务活动并成为财务主体, 是因为它拥有完整而独立的配置财务资源的权利(即财权)
。我们可以把企业拥有的这种财权称为"法人财权", 企业也相应地成为惟一特殊的"法人财权主体" 。这实际上是伍中信对财务主体所下定义中"独立的财权"所隐含的意思,他认为,没有完整财权的财务就不是真正的财务,也就不可能成为财务主体。但是,企业的财权也具有可分性、可明晰性和独立性等特征,可以在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割与重新归集(比如股东、债权人、员工等都可以拥有部分收益权),
因此企业的财权主体不仅可以是多元性的,而且可以形成多个层次。
因此,一个主体要成为财务主体,首先应是财权主体,并且要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但是,并非所有的财权主体都能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事实上只有企业自身这个特殊的"法人财权主体"才能独立地开展财务活动,成为企业惟一的财务主体。其他的财权主体只能拥有企业部分的财权,
因而只能称为能对企业财务活动施加影响或分享其财务成果的财权主体,却绝对不是企业财务主体。
三、从财权主体到财务治理治理主体
根据"治理"的涵义,财务治理是指各财权主体之间财权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财务活动能够增加企业的整体利益,并在各财权主体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以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性框架。财务治理主体则是参与到企业的财务治理这种制度性框架中,并对企业的财务决策与财务活动发挥实质性影响的财权主体。
财务治理主体首先应是财权主体, 即拥有独立的财权是其参与财务治理的前提条件, 但是由于财务治理主体更具有现实行为上的意义,而财权主体更具有理论上的抽象、静态的意义,
因此财权主体要成为财务治理主体还需要必要的制度和技术条件的支撑。一个小股东虽然对公司拥有财权,但一般来说,由于现实制度或技术条件的限制,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与效益难成比例,他们一般通过消极的"用脚投票"的方式行使财权。因此,财权主体与财务治理主体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财务治理主体一般以财权主体的组织化或团体化的形式出现,并对财务治理施加影响。
四、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务分层的融合
财务分配论、所有者财务论、出资者财务论、经营者财务论、财务分层论等观点构成财务分层理论,并且引申出财务主体多元性的意思, 从而引起关于财务主体一元性与多元性的争论。笔者拟运用财权与财权主体的概念,对此进行探讨。
1. 财务主体多元性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财务主体与财权主体或财务治理主体的概念。这些观点其实想强调所有者、出资者、经营者等产权主体应该对企业财务资源配置活动施加一定的影响,以维护其产权利益。但是由于观点提出时并未形成较为成熟的财权概念,也没有形成财权主体的概念,用财务主体这种行为意义上的概念来表达这种影响,不能清晰、充分、显性地揭示出这种影响的来源实质上就是一种支配财务资源运用的权利,
从而引起了行为意义上的财务主体与抽象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上)的财权主体的混淆。
笔者认为,有某种权利并不等于现实行为,权利主体并不等于行为主体,因此不能把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主体混淆(尽管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正如不能把产权主体与企业这个法人主体相混淆一样。如果把这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主体混淆,就可能会引起很多在理论讨论与实际操作中的困惑。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一方面有其自身的财务活动,
是其自身的财务主体,另一方面又对子公司控股,因而可以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施加影响。如果因此就把母公司视为子公司中的"所有者财务主体"或"出资者财务主体"而与"经营者财务主体"并存,认为母公司可以直接代替子公司从事财务活动,那么必然引起这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财务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混乱,必然引起两者产权边界、财权边界的模糊,
必然引起两者财务活动的混乱, 这样出现母公司"掏空"子公司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如果运用财权与财权主体的概念来理解,则可以避免以上诸多麻烦与弊端。比如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财权主体, 只能通过财务治理结构施加影响并维护其产权利益,
但绝不是子公司的财务主体,绝不能越俎代庖从事子公司的财务活动。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坚决地推进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决地推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人事、业务"三分开"的策略。因此," 所有者财务主体" 、" 出资者财务主体"和"经营者财务主体"应该理解为"所有者财权主体" 、" 出资者财权主体"和"经营者财权主体" 。
2. 企业的财权主体或财务治理主体可以是多元性的,因而是可以分层次的,但是企业的财务主体却只能是一元性的。企业是在产权交易与联合的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各产权主体为其产权利益考虑必然关注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而可以拥有能对这些财务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利(即财权),
他们也就成为了财权主体。在一定制度和技术条件的支撑下,这些财权主体就可以组成企业的财务治理主体。由于财权具有可分性、可明晰性与独立性等特征,因此企业的财权主体可以是多元性的,而且可以形成多个层次。比如企业本身是个"法人财权主体",
企业的收益权主体又可以分为股东、债权人、员工等。由于企业治理结构及财务治理结构必须促进企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并且合理地兼顾各产权主体的利益,因而其财务治理主体也可以是多元性的。比如,业主制与合伙制企业中的企业主与工会、公司制企业中的"三会"(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总经理班子,都具有层次性。
虽然这些财权主体或财务治理主体可以利用其财权或财务治理的制度或机制对企业的财务决策、执行与监督过程施加影响,但是开展财务活动的主体却只能是企业。比如企业对外筹资,尽管该项财务活动要涉及分析、论证、决策、执行、监督等过程,
对这些过程的支配权是由企业内部多个财权主体共同或分别行使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发布公告、签订契约、使用资金、还本付息,还是因此而破产,都是由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性的财务主体来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的。可见,只有将财务分层首先理解为财权主体的分层与财务治理结构的分层,
才能避免由此引申出来的财务主体多元性带来的理论与实务上的困惑。
因此,笔者的分析结论是:企业的财务主体是惟一的,就是其自身, 而企业的财权主体或财务治理主体可以是多元性的,因此是可以分层次的。这两者辩证统一于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中,并且融入了企业的财务活动。
作者:王跃武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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