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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专售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售店:
1.经销店陈列的冷气机、彩色电视机、录音机、音响、微波炉类别产品,不可有其 他厂产品及全部陈列面积必须有80%以上是陈列本牌产品。
2.经销店全部销货额,必须80%以上是本公司的货。
3.经销店除本公司制作的广告品外,不得有其他厂的广告海报、招牌等。
4.以不动产提供本公司担保,并已办妥抵押权设定者。
(注):经销店符合上项规定,须随时接受本公司派遣人员的盘点存货、陈列及销售 货发票。
第二条 准专售店
如不能符合第一条2、3项专售店条件,但仍办理。
第三条 奖励期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专售店奖金
凡专售店从本公司进货,按年进货金额净值,发给下列进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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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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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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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元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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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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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万元~60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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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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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万元~48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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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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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36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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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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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万元~30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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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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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元~240万元(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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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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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专售未满一年,其适用奖金级数则以专售实际月份平 均金额乘以12个月,得出适用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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