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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作者:不详 时间:2006-04-1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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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保养人员交通津贴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营业、保养人员因执行经常业务,确需以机车为交通工具并自备机车经总经理核准者,由公司按其实际服务日每月发给980元交通津贴。
但无能力自备机车者得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
由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者每月发给交通津贴500元。
第二条 前条交通津贴于每月5日发薪同时发给之。
第三条 依本办法支领交通津贴人员行车所需燃料费、保养修理费均应自理,不得向公司请领汽油费。除奉派远途出差,其交通费得按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核实支给外,概不得请领交通费。
第四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补助款以16300元为限。申请人得在气缸容量100CC至150CC范围内购买机车。
第五条 依本办法申请公司补助购备机车以公司名义请领牌照,牌照税及保险费由公司负担该车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满三年该机车即归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买机车人员因调职无需机车为交通工具或因故离职者,除停发交通津贴外,所补助购备机车应一次缴清折旧残值(折旧率为每月480元),但调职人员可申请分月摊缴至缴清为止。
第七条 依本办法公司补助购备用机车在未满三年期限前若有遗失或损坏时应由申请人负赔偿或修复责任。
第八条 依本办法申请补助购备机车人员应觅妥同事一人以上为保证人或铺保,如申请人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现象而无法清偿时应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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