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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原料及成品制造业年终奖金制度
作者:不详  时间:2006-08-17  来源: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
第一条  依据
    本细则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
人员均不适用。(但得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  奖金数额
    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
    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
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第五条  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一)辞职或解雇者。
    (二)资遣者。
    (三)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四)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  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
    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一)嘉奖一次:加发一日份薪额的奖金。
    (二)小功一次:加发三日份薪额的奖金。
    (三)大功一次:加发十日份薪额的奖金。
    (四)申诫一次:扣减一日份薪额的奖金。
    (五)小过一次:扣减三日份薪额的奖金。
    (六)大过一次:扣减十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一)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一天者以一天计。
    (二)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一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
    凡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一)优等者加发10日份。
    (二)甲等者加发3日份。
    (三)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  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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