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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借款合同
作者:  时间:2006-03-20  来源:
  编号:(   ) 
  ┌───────┬──┬──┬───────────────────┐ 
  │借款单位(户)│  │住址│                   │ 
  ├───────┼──┴──┼───┬───────────────┤ 
  │  借款用途 │     │利率 │月息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款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    │ 
  ├─────┴──┬──┴─────┴───────────────┤ 
  │  还款计划  │      还款情况登记            │ 
  ├─┬─┬─┬──┼─┬─┬─┬────┬────┬────┬───┤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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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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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借款方同意遵守以下条款: 

  1.上列借款,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不经贷款方批准,不挪作他用。如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方有权给予加收__%罚息、提前收回借款等信用制裁。 

  2.上列借款,保证按期归还。如按期归还确有困难,在到期3天前向贷款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经批准延期或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3.上列借款,在逾期1个月后仍不归还,贷款方有权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借 款 方        贷 款 方 
     -------      ------- 
  借款单位(人)   印章     贷款单位   印章 
  地  址             审批人    印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方经办人    印章     信贷员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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