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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作者:  时间:2006-03-20  来源: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___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

  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

  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

  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

  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

  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

  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

  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

  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

  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

  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

  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

  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

  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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