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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品质教育之计划与实施
(1) 品质教育之计划由品质保证部门依据公司的教育、训练方针负责制定。
(2) 品质教育由品质保证部门及生产部门负责进行。
(3) 前述第(2)项的教育,由品质保证部门及生产负责部门的管理者依据其内容、实
施OFFST与OJT,并负责监督指导。
(4) 对前述管理者的教育,由品质保证部门负责跟进。
第五条 品质教育的实施要领
1. 以作业者为对象的品质教育
(1) 以作业者为对象的品质教育在新进人员的职前教育中,针对品质
管理之基本规定进行教育。
(2) 对于已接受职前教育、分配到各制程中的作业者,必须利用OJT方式在正式或实
习工作中施予教育,必要的作业则使用作业程序书。
(3) 对于分配到特殊制程的作业者,必须施予必要的教育、训练。俟确认已达到“特殊制程人员的教育、训练及认定要领”所规定的基准后,再行分发。
(4) 对于从事品质保证部门工作之人员,必须施予必要的教育、训练,俟确认已研习
完毕后,再行分发。
(5) 生产负责部门的管理者必须负责保管作业者的教育、训练记录。
2. 以生产负责部门的管理者为对象之品质教育
(1)对于生产负责部门的管理者,必须适时施予必要的品质教育。
(2) 以管理者为对象的品质教育包括下列项目:
①产品及零件的相关知识
②制造工程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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