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课程简介:
关于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0月,公布了公共营养师等第四批新职业。为进一步提高人类营养科学和健康水平,正酝酿出台的《国民营养条例》,将规定:"日后所有的公共饮食场所必须配备专业的公共营养师;所有的幼儿园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业营养师;社区设营养师,可以定期向居民们讲解营养知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定于2007年7月正式启动《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试验性试点培训鉴定工作。
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专业技能人才证明可记入个人档案与薪酬挂钩,同时也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并且,国家对此实行"就业准入",从业人员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
职业定义
从事营养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
主要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
(1)进行人体营养状况评价、管理和指导;(2)进行膳食营养评价、管理和指导;
(3)对食品及配方进行营养评价;(4)进行营养知识的咨询与宣教。
职业等级
助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参加对象及申报条件
工种 助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过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证书。
参加对象及申报条件
工种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申报条件
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 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资格认证
参加培训和鉴定(考试)、评审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