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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名称: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高级研修班

组织单位: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
招生单位:
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
开课时间:
2008-06-18
课程天数:
5
开课地点:
辽宁 大连
课程费用:1600.0元/人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高级研修班 课程简介:

培训背景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分别于2007年6月29日和2007年8月30日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与《社会保险法》将在本年度提交人大审议,《企业工资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也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特意根据《劳动合同法》制订了实施细则,细则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条款作了明确化的规定,该细则将是用人单位贯彻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依据和帮手。这些法律法规将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巨大挑战,要求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设计、社会保险提缴、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配合政府促进就业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章制度应如何设计、修改以适应新的变化?
●招聘新员工是企业人事部门最基本的职能之一,但“请神易、送神难”,亲自招聘的员工正在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最基本的工作中却常常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频频跳槽,引发大量劳动争议,由于对员工跳槽管理不当导致企业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现实地摆在HR的面前,作为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当您遇到仲裁案件,将如何处理?
●现行的员工手册在设计上是否合法、合理、科学?如何设计才能方便企业管理?
●企业绩效考核与薪酬设计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何合理规避?
为此,我们决定举办“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方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手册撰写与规章制度修订技巧高级研修班”。通过本课程学习,学会应用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时间安排及报到地点
第1期 5月13日至5月17日 地点:桂林市
第2期 5月27日至5月31日 地点:深圳市
第3期 6月18日至6月22日 地点:大连市
会务组根据各单位回传报名回执表,于开班前一星期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到地点、乘车路线及注意事项等。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高级研修班 内容介绍: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动合同签订技巧及风险控制
1.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签订前的注意事项;
2.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聘风险规避;
3.新劳动合同法下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
4.关于劳动合同中工时制的选择与风险规避;
5.工资与福利约定中的风险分析与约定;
6.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定义、区别与风险控制;
7.见习期、学徒期、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与应用;
8.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动合同期、培训服务期约定误区与控制技巧;
9.有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风险控制;
10.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的约定与风险规避;
11.岗位、工资约定中的常见误区与约定策略;
1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费约定策略;
13.知识产权、争议管辖、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约定策略。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下的专项协议制定技巧
1.培训协议注意事项;
2.竞业限制协议撰写与约定要点;
3.保密协议撰写与约定要点;
4.劳务派遣协议的撰写与风险规避;
5.新劳动合同法下离职协议的制订要点;
6.新劳动合同法下劳务协议的制订要点;
7.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协议的制定要点。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实务与经济补偿金支付技巧
1.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与方式;
2.试用期内如何依法辞退员工;
3.违纪职工处理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4.职工拒绝承认错误的处理;
5.如何预防并有效处理员工兼职问题;
6.如何处理长期泡病号人员;
7.如何界定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8.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与额外经济补偿金风险。

第四部分:人力资源管理常见难题
1.何为“不能胜任工作”;
2.如何设定“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
3.调级、调薪与调岗的法律依据;
4.有关调级、调薪与调岗的准备工作;
5.调级、调薪与调岗的处理程序与方法;
6.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调薪、调级、调岗”的制度;
7.如何建立“调薪、调级、调岗”的相应规章;
8.调级、调薪与调岗中经常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讨论。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高级研修班 讲师简介:

 鲁志峰 中国劳动保障报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苏建伟 《劳动合同法》百朗教育特约培训师,法学硕士,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集团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孙群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杨毅新 《劳动合同法》百朗教育特约培训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高级研修班 学员对象:

    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培训主管、培训师、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行政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补充协议运用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适用高级研修班 课程费用:

160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讲义、学员留影、培训证书、同学录、发票等费用,外地学员可协助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提交单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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